关于银行严格实行面签制度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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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市银行业协会: 我院在审理银行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部分金融借款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中发现,个别银行在与担保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未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导致他人代签担保人(自然人)姓名,甚至违法私刻担保人(公司)印章、冒签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情况偶有发生。这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使个别“担保人”可能得以脱保,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建议你局(协会)就该问题提示辖区内各银行,在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严格实行面签制度,确保签字签章者的真实身份,以加强自身风险管控,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并请将研究或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联系人:吴文雯 联系电话:87848053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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