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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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象法建议(2015)第(2)号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近期,本院在审理朱建兰诉你单位消防行政验收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消防验收现场抽样检查时未保留任何图文资料,制作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检查记录表》中亦无相关测量数据,导致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具体子项的评定造成较大困难,对原告提出的诸多消防问题无法通过证据审查进行认定。为此,本院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你单位向上级部门反映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设置内容进行细化。对各子项的消防技术要求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列明,若相关条款内容较多,则通过单列具体条款目录替代。这种形式有助于公众对相关消防问题能客观的进行对照,避免公众产生“相关标准就是没有标准”的误解,也有助于法院审理涉消防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 2.建议你单位消防验收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记录并进行存档。若无相关设备,则通过照片等其它形式进行记录。对各子项特别是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的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若应记录结果较复杂则通过附页进行补充,确保相关子项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以上建议请研究,并将结果于一个月内反馈本院行政审判庭。 联系部门:行政庭 联系电话:0574-59182538 联系人:盛耀耀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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