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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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象法建(2015)3号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君、泮石龙、金建国、金春芬诉被告王惠敏、象山石浦甬海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案过程中发现,案涉纠纷始于2013年下半年,涉及石浦镇文旦楼31户住户,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曾于2014年5月9日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文旦楼的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局部危房),须采取必要的加固解危技术措施,靠近甬海宾馆的4梯危险性较大,建议立即临时搬迁腾空,确保安全。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解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同日发出解危通知书,要求文旦楼住户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及时落实解危工作。 甬海宾馆结构整体亦倾斜变形严重,2014年8月,甬海宾馆委托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公司出具文旦楼4梯及甬海宾馆加固设计总说明、施工方案、预算造价。2014年8月25日,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解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文旦楼4梯及甬海宾馆危房解危加固施工。 后因文旦楼业主认为1—3梯亦存安全隐患,要求一并处理,故而对工程加以阻挠,致使加固工程未能开展施工。上述业主并于2014年10月诉至本院。 据了解,现文旦楼4梯业主多已迁出,唯留一户207业主尚未搬迁。现场观测可见,文旦楼1—3梯裂缝也较严重,且住户室内大理石砖凸起,地势不平。 本院认为,文旦楼4梯及甬海宾馆的加固修复已是当务之急,但该加固修复工程会否对同为一幢大楼的1—3梯造成影响,并危及1—3梯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不确定。而本院受理的上述四案审理涉及因果关系、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等鉴定,时间较长。为确保文旦楼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特建议: 石浦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联合协调,将文旦楼4梯207户及1—3梯住户腾空搬迁后再行甬海宾馆及文旦楼4梯的加固修复工程。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部门: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联系方式:0574-59182548 联 系 人:林鹰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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