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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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象法建(2015)4号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山与被告黄伟松、王振京、象山县浦港船厂、王善富、王高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船东王高星将粤濠渔53088号等两艘渔船交由王善富实际建造,而象山浦港船厂则出借资质,以该厂名义办理了船舶建造审批手续,并出租船台,为建造活动提供场地,违反了我国《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扰乱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也危及水上安全。 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对船舶建造和修理企业的法制教育宣传,释明违规出借资质和场地的风险和责任; 二、加强船舶建造和修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就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后各节点进行全过程的检验和控制,查处企业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部门: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联系方式:0574-59182548 联 系 人:林鹰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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