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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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象法建(2015)6号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我院在审查你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发现你行提供的以下证据需要改进:(一)《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的填写内容为手写,字迹不易辨认;(二)《共同还款承诺书》存在要求对方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的表述,造成当事人责任不明。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你行在我院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 为此,特建议你行规范上述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部门:民二庭 联系人:陈文晖 联系方式:0574-59182550 (院印)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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