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司法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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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象法建(2015)7号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申请人象山宝龙影院、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等支付令四十六起纠纷过程中,经审理发现,你处在催讨过程中存在收费程序不规范、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态度不严谨、卫生清扫服务不到位等相关问题,导致被申请人对垃圾处置服务费的交纳存在抵触情绪。同时,因你处对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变迁、停业等信息未作及时更新,致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送达联系当事人较为困难。 为此,特建议: 一、加大对垃圾处置服务费性质的释明力度,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所包括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与垃圾处置服务费项下的收集、运输、处置职责予以明确区分,并加强对清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经营时间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保持与被申请人的联系; 三、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流程,要求收费人员收费时出具相关证件,开具正式收费收据,并组织收费人员集中学习,引导文明严谨的收费礼仪; 四、统一收费标准,对同地段、同面积的商铺计费标准、对同一商铺历年打折标准等作出统一。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部门: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联 系 人:张文芝 联系方式:0574-59182542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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