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对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司法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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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象法建(8)号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我院在审理涉你行(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47号等多起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均在庭审中辩称,你行在办理放贷业务中存在如下问题:(一)贷款文本手写部分为事后他人补填,签名摁印时为空白;(二)信贷员在合同及相关文本签订过程中,对担保等相关事项没有尽到应有提醒义务。经我院审理查明,上述问题确实存在。 为此,特建议你行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并规范之。 以上建议望你行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部门:石浦法庭 联系人:陈峰 联系电话:0574-59182701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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