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余法建〔2015〕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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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甬余法建〔2015〕第1号 余姚市司法局: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昌文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查明,你局所辖江南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楼建新,曾于2012年9月5日、2013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余姚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2月28日又因吸食毒品被余姚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5日,楼建新被余姚市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我院认为,楼建新身为法律工作者,明知毒品危害仍予以吸食,且多次被行政处罚,目前仍在社区戒毒期间,严重损害了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为了维护司法形象,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贵局对楼建新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函告我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年4月8日
司法建议书回复函
贵院我局关于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楼建新因吸食毒品被治安行政处罚,建议进行严肃处理的《司法建议书》(甬余法建〔2015〕第1号)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认定楼建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属实。在对当事人进行对此批评教育后,楼本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事后能够自觉配合社区戒毒。我局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已责令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给予楼建新留所观察一年的处分,并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年检注册中给予暂缓注册的处理(暂停执业)。 特此函告。 余姚市司法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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