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余法建〔2015〕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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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甬余法建〔2015〕第8号 我院在审查你单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相对人的身份必须明确无异,在提交的材料中缺少当事人身份资料; 二、被处罚主体须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实施违反该法规定的主体作出处罚,具体须结合违法行为的实施时间来确定; 三、在作出处罚过程序中,相关文书的送达须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以保障被处罚人陈述、申辩以及复议诉讼等权利。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收到之日起30日内函告我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年10 月8 日 回复函 你院发来的甬余法建〔2015〕8号司法建议书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你院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给予高度重视。关于在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五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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