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条款和他项权证填写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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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本院在审理你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你行提供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及他项权证存有如下问题: 一、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手写部分存在未填写或填写不准确的情况。如编号为2009-XXX的合同中关于利率调整日的约定,手写部分书写的是“以第一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日”,但该方式又区分了月、季、年供选择,合同文本中却并未作出选择,且根据审理查明的实际利率调整日也并非是以第一种方式确定,而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即以“次年的1月1日”为利率调整日。又如关于还款日的约定,合同中需填写部分均为空白,导致无法通过合同来认定还款日。 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但在他项权证中填写的债权数额仅为本金,这种情况容易引起争议,认为增加了你行实现担保债权的风险。 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有合同相对方的通讯方式,但未明确其为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也未以其他方式约定合同相对方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一经涉诉将不利于压缩审执周期,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内部管理。通过业务培训增强具体承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规范签订合同文书、办理抵押登记,尤其是手书填写内容应清晰、完整、准确、前后统一。 二、完善格式文本。建议在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增加用于明确合同相对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条款,或另行书面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必要时请向制定格式合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于本建议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我院。 联系人:徐坚锋 联系电话:63912661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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