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法院关于规范邮戳使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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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我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锦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华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发现,本案原告系于2017年4月15日至你单位下属环城西路经营部向我院邮寄相关立案材料,但该经营部工作人员在EMS快递单上加盖的邮戳却为2017年4月13日,该交邮日期直接关系到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应予以受理。 为避免相应法律风险,特向你公司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邮戳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收寄人员的操作行为;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涉及法院快递送达的法律要求和法律效力,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函复我院。 联系人:孙平平 联系方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 0574-87133615、87110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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