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宁法建[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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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金融上市办公室: 我院在审理有关金融机构相关纠纷的案件时,发现存在金融机构使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规范的情况: 一、当事人送达地址填写不够详实、准确。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均为“宁海”,未填写详实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中无法依照该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地址进行送达; 二、当事人签字(盖章)不完整,存在漏签、代签的现象。如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贷公司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仅有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导致对其他未签当事人无法按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进行送达,不能很好的发挥地址确认书的作用; 三、未在正确位置签字(盖章)确认。如某金融借款案件,当事人仅在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栏签字,但未在地址确认栏签字确认; 四、未提醒当事人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导致当事人随意填写一个地址予以确认,与实际居住地址有偏差。如当事人实际长期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地址确认书上仍按户籍所在地填写。 为充分发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进一步解决“送达难”,提升审判效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且在填写的时候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利害关系; 二、强化金融机构责任意识,严格依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标准,填写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确保所有的当事人在正确的位置签字(盖章)确认,杜绝代签、错签、漏签现象; 三、制订统一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模板,进一步规范地址确认书相关内容。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本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宁海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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