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甬法建〔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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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本院审理被告人安越天、马桂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一案中,发现你中心出具的二份枪支、弹药鉴定书均存在如下错误:将涉案的击发簧、枪机固定环、过桥、威力调节钮、阻铁、扳机、撞击环等8件枪支主要零件,组合认定为一件枪支零部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的规定,上述涉案的击发簧、威力调节钮、阻铁、扳机、撞击环等均属于枪支主要零件(即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散件);你中心将上述枪支主要零件组合认定为一件枪支零部件,明显违反公安部的上述规定,也容易给具体涉枪案件枪支的折算问题造成了争议和误导。 为此,本院特建议你中心在今后涉及枪支零部件的鉴定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请研究采纳,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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