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甬法建[2019]1号司法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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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浙甬法建[2019]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我院在审理(2018)浙02民终2330号上诉人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沃特维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WATER WEIGHTS LIMITED(沃特维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上诉人WATER WEIGHTS LIMITED(沃特维特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证据产品手册中存在文字表述不规范之处。在该产品手册中有一段文字:“WATER WEIGHTS国际性集团公司与认可的运营商一起提供了一个覆盖五大洲二十七个国家的全球服务网络,WATER WEIGHTS INC在美国设有五个仓库。”在该段文字的下方,列举了“澳大利亚、德国、韩国、马来西亚、挪威、法国、台湾、英国、美国、香港……”,虽然两段文字是分开的,但联系上下文,容易产生把“台湾”、“香港”表述为国家的误解。我院注意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281756号“Water Weights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011022号)、关于第10281757号“Water Weigh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01102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10281756号第42类“WATER WEIGHT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10281757号第9类“WATER WEIGHT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7号)中,也都涉及到该份证据材料认定的事实。该份证据材料是为了证明WATER WEIGHTS LIMITED(沃特维特有限公司)的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情况,且其采用的是中文版本,结合其他的销售证据可以一并证明其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从商标法角度来说,是客观真实的。但由于该份产品手册在宣传用语上容易引起歧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为此,特建议:对于WATER WEIGHTS LIMITED(沃特维特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产品手册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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