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长 致 辞
  中 院 介 绍
  机 构 设 置 与 职 能
  荣 誉 榜
  基 层 法 院
 
 

             

市中级法院主要职责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著作权、商标权和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部分专利权案件及宁波、舟山等地涉外商事案件。
    (四)受理不服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五)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全市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部门主要职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8个职能部门,保留政治部。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编印法院工作简报;负责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司法统计、档案及院志编纂等工作;承担《人民法院报》组稿等工作。
组织人事处

协助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办理本院向市人大提请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干部出国出境的报批手续;负责全市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本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警察警衔的评定、晋升申报工作;承办法官协会工作事项;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有关法官管理的事项,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法院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法院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
立案庭

对起诉或申请执行至本院的各类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全市法院立案、信访等相关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二审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损害赔偿、债权债券、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理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和宁波、舟山两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审判监督庭

对当事人不服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对可能有错误的,移交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或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审判不服本院作出的第一审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执行庭(局)

执行本院作出的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调解决跨县(市)、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研究室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或报请上级法院;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承办《宁波审判研究》的编辑出版工作。
监察室(纪检组)

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确认为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受理纪检监察的来信来访和回复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负责对本院干警廉政教育,检查各项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基层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院长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本院并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承担死刑执行及配合审判庭、执行庭(局)等的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
司法鉴定处

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负责本院评估、司法鉴定等对外委托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管理、审核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指导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诉讼费管理使用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及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
机关党委

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